从文献记载和现代学者的调查报告中,我们对高山族各个族群的婚姻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但社会是在不断发展的,一些原始的婚姻也在开始发生变化。
婚姻的形式
高山族实行一夫一妻制,族外婚,近亲之间禁止通婚。只有排湾人、鲁凯人的贵族头目偶而有纳妾的习惯。在婚姻的伦理道德方面也有严格的要求:严禁娶妾,或与他女通奸;为妻者不得与他人苟合。婚姻大多以自由恋爱为量础。结婚年龄没有明确规定,但男子必须通过成人礼后才可以结婚,女子则必须熟练掌握了生活技术后才能结婚。这样的婚姻是比较合理的,因为只有掌握了生活技能,才能有生活保证,组成的家庭才是稳定的。
高山族各个族群的婚姻形式也有差别,有的至今还保留着母系氏族婚姻的习俗。如阿美人、卑南人流行的招赘婚,就是男子出嫁的对偶婚形式。
招赘或叫入赘,是男子出嫁,从妻居,在妻家生产劳动,成为妻氏族的成员。世系从母系计算,女子继承。
这种母系氏族实行外婚,也就是说男子要嫁到外氏族,女子留在本氏族作主体、承嗣。这样一家的兄弟姐妹就属于不同的氏族,于是就出现了重女轻男的现象,与汉族的习惯皆然不同。这种婚姻形式也曾在平埔人中流行,后来平埔人受汉人影响而改变了。
男子出嫁势必导致生男不贺,生女则贺的现象,如同重男轻女的现象是一样的,都是由于家庭经济的问题决定的。“俗重生女,不重生男,男则出赘于人,女则纳婿于家”(林谦光(台湾纪略)的现象,决定了男人出嫁后成为女方的劳动力,而男方的父母只能无人赡养。家庭财产由女子继承,男子居于次要地位,于是出现了“喝儿待字早离娘,有子成童任远扬。不重生男重生女,家园原不与儿男”的现象。
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形式也变得越来越合理。黄叔?在(台湾使槎录)中记载:“一女则赘婿,一男则娶妇。男多则听招赘,惟幼男则娶妇养终;女多者听人聘娶,惟幼女则赘婿为嗣。”有的“其俗惟长男娶妇于家,余则出赘”,有的“引男至女家婚配,……亦有娶妇人室者。”发展到此,只有一男或一女留家为父母养老送终,也就是说男多则出赘,女多则听人聘娶;有的是长男娶妇,有的是幼男娶妇。各个族群有所区别。泰雅人、雅美人、赛夏人、布农人、曹人、鲁凯人、排湾人和平埔人大多实际上是女子出嫁。其中阿美人和卑南人,既有男子出嫁,也有女子出嫁。
还有一种婚姻形式叫服役婚,就是男妇双方,如果甲方出嫁于乙方,成为乙方的成员,甲方就失去了一个劳动力。乙方需在一定的时间内到甲方去劳动,以补偿损失。母系社会的阿美人,女子在婚前要到男方家中劳动,包括挑水、扫地、舂米等工作。父系社会的曹人,男子婚后要到岳父家帮助劳动,时间少则一、两年,多则五 六年不等,待生一子女后才能回到自己家。
曹人、布农人还有所谓的交换婚,就是两家男女互娶互嫁,赛夏人也常有丈夫的姊妹嫁给妻子的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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