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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国际合作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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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农业国际合作促进会(以下简称农促进会),是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农业部管理的全国性、非营利的国家一级社团组织。宗旨是促进中国农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联系国内外热心于中国农业和农村改革与发展的团体及个人,有效地利用海内外的资金、技术、信息、人才、市场和管理优势,促进中国农业的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提升中国农业品牌的国际影响力与市场占有率,提高农业的现代化水平,全面发展我国农村经济。

  农促会会长由中共中央十六、十七届候补委员、中国农业科学院前院长翟虎渠担任,副会长兼秘书长由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赵玉田担任。副会长还有:中国农科院副院长吴孔明;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宋洪远;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副司长赵长保;农业部国际合作司副司长谢建民;农民日报社副总编吕明宜;农业部对外经济合作中心副主任周启疆。

 

中国农业国际合作促进会的主要任务是:

1、发挥桥梁与中介作用,成为国内外农业经贸企业和相关团体之间交流与合作的依托,成为政府和企业之间相互联系的媒介。

2、发挥民间组织作用,把大家联合起来,交流开展国际合作业务的经验,加强经济联系,提供合作机会,形成集团优势共同开发国际市场,利用国外资源。

3、发挥宣传作用,加强对农业开发、乡镇企业发展和农业对外开放等方面的成就、政策、法规和发展环境的宣传,加深国内外有关方面和人士对中国农业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认识和理解,扩大这项事业的国内外影响。增进外国投资者对国内农业的资源状况、投资合作的程序以及风险收益情况等背景资料的了解,促进国内外向型农业企业对国际市场行情、贸易规范等方面的了解。

4、发挥信息中心的作用,进行有关农业国际合作与交流方面的信息交流,为有农业合作意向的国内外企业提供准确、及时和具体的经贸信息。

5、发挥服务作用,进行有关农业国际合作方面的课题研究、项目论证、咨询服务、学术研讨,以及人员培训等活动。

促进会章程
中国农业国际合作促进会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团名称:中国农业国际合作促进会。
英文名称:
CHINA ASSOCIATION FOR THE PROMTION OF INTERNATIONAL AGRICULTURAL COOPERATION。
简称:CAPIAC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或有志于我国农业国际合作与交流事业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组织联系国内外热心于中国农业和农村改革和发展事业的团体和个人,有效地利用海外的资金、技术、信息、人才、市场和管理优势,内引外联,促进我国外向型农业的发展,提高农业的现代化水平,全面发展我国农村经济。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在北京。

第二章 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是:
1外引内联,引进海外的资源、资金、技术、信息、人才和管理,促进中国的农业现代化建设;
2促进我国农产品出口创汇,推动我国外向型农业发展;
3开展多种形式的农业国际合作活动,组织国内外农业考察和交流活动;介绍和宣传中国农业发展的政策、成就和经验;争取国际社会对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给予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4交流农业国际合作的经验与信息,建立信息网络;
5为农业和农村国际合作项目提供咨询、培训等各种服务事业;
6承接和委托国内外有关农业和农村的研究课题以及开发项目的评估论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如下条件:
1承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遵守法纪,在本会的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与本会管理,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经济、社会活动;
3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等各项服务;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
3认真完成本会委托办理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单位和个人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会议。会员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1修改和批准本会章程;
2推举理事;
3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重要工作事项,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4批准本会的财务收支计划,审查执行情况;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会议每四年召开一次(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可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农业部国际合作司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会议产生的理事组成,每届任期四年,是会员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会议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会议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会议;
4向会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制定内部管理的各项制度;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须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选举产生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必要时可增加选举常务理事会成员。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决定召开临时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会议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是: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主要是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费用;常设机构的办公费用;邀请专家、学者的咨询费用;国际交流费用;奖励对本会工作做出卓越贡献的团体和个人,以及其他必要的开支,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有效。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妥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会议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资助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机关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组织的审计。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团体的资产。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会议讨论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会议通过后15天内,经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既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业务和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8年6月10日会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理事会负责本章程的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任领导

中国农业国际合作促进会的主要任务宗旨是:
      1、发挥桥梁与中介作用,成为国内外农业经贸企业和相关团体之间交流与合作的依托,成为政府和企业之间相互联系的媒介。
      2、发挥民间组织作用,把大家联合起来,交流开展国际合作业务的经验,加强经济联系,提供合作机会,形成集团优势共同开发国际市场,利用国外资源。
      3、发挥宣传作用,加强对农业开发、乡镇企业发展和农业对外开放等方面的成就、政策、法规和发展环境的宣传,加深国内外有关方面和人士对中国农业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认识和理解,扩大这项事业的国内外影响。增进外国投资者对国内农业的资源状况、投资合作的程序以及风险收益情况等背景资料的了解,促进国内外向型农业企业对国际市场行情、贸易规范等方面的了解。
      4、发挥信息中心的作用,进行有关农业国际合作与交流方面的信息交流,为有农业合作意向的国内外企业提供准确、及时和具体的经贸信息。
      5、发挥服务作用,进行有关农业国际合作方面的课题研究、项目论证、咨询服务、学术研讨,以及人员培训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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