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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贸易战:原产地确定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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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平衡美国232措施给中国造成的损失,维护中国国家和产业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税委会[2018]13号文),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自4月2日起,对7类共128项商品加征关税,其中,水果及制品等120项进口商品加征关税15%,猪肉及制品等8项商品加征关税25%,4月3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公布拟加征关税的中国商品清单,建议对来自中国的1300种商品加征25%的关税,主要涉及信息和通信技术、航天航空、机器人、医药、机械等行业的产品,年进口值约500亿美元,中美贸易战全面拉开序幕。在这场硝烟味浓重的贸易战中,中美双方祭出的都是“加税”的重磅措施,而其实施的关键则是原产地问题,即上述税委会文件中强调的“原产于美国”的特定商品,同样的,美国232措施针对的同样是“原产于中国”的商品。那么,如何认定有关货物是否原产于美国或者中国,就成为关键问题。

 

 

什么是原产地,国际贸易中的原产地规则是什么?

原产地(Origin),原意是指来源地、由来的地方。而国际贸易中的原产地,被形象地称为商品的“经济国籍”,那是因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会根据本国的利益考虑,按照进口产品的不同来源,分别给予不同的待遇。比如,适用优惠税率,或者是根据反倾销、反补贴和其他贸易保护的需要而加征报复性关税,就像是此次中美贸易战中的加征15%-25%的关税。为了实施这些关税差别待遇、数量限制或者与贸易有关的其他措施,海关必须根据原产地规则的标准来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国,给以相应的海关待遇。因此,原产地认定成为一国采取的关税待遇、贸易措施等能够得到有效实施的重要依据和前提。

原产地规则是国际贸易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最主要的内容是原产地标准,即按照什么样的标准来认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归属。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国际上没有统一的原产地规则,各国分别制定本国的原产地认定标准,但是,仍然有一些国际通行的规则。举例1,在A国领土上开采的矿产品出口,该矿产品的取得完全源于A国,这就是原产地的“完全获得”规则,很容易判定。举例2,有关产品从A地进行原材料采购,在B地进行主要工序的加工,在C地进行最后的组装,最后在D地包装出口,该产品的原产地是哪儿呢?这就比较难判定,通行的规则是最终使产品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国家或地区是原产地,这就是原产地认定的“实质性改变”规则。这一标准起源于美国,随着国际分工的细化和跨国企业的发展,越来越多产品的生产制造环节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质性改变”规则成为判定原产地的基本标准。但是,“实质性改变”的具体标准是什么,各国的规定又不同,所以说没有统一的原产地规则。

中美原产地规则是否相同,认定标准有什么差异?

与大多数国家一样,中、美两国的原产地规则也分为“优惠原产地规则”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优惠原产地规则”是为了实施优惠关税安排,最具代表性的是自由贸易协定项下适用“协定税率”的原产地规则,一般都是由签订自贸协定的国家协商一致后确定,与中美贸易战中的原产地规则不同。

贸易战中适用的是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美国尚未通过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成文法(美国优惠原产地规则一般在自由贸易协定中都有成文的原产地规则,较为详细和具体),美国海关依赖一系列的法院判决、海关条例以及海关解释对货物原产地进行判定,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1.产品的性质、名称和用途是否发生改变;2.产品生产过程的增值是否达到一定比例;3.产品最本质的特征是由生产过程赋予的还是由原材料赋予的。但是,最终认定产品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仍然依赖于个案的判定,缺乏稳定性和透明度。

中国属于成文法国家,中国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和《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2号)设定,也是海关判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主要依据,主要标准包括:

1. 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2. 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具体来说,列入《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的货物,按清单中列明的具体标准判定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未列入《清单》货物的实质性改变,应当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四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

“从价百分比”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了所得货物价值的30%。

“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中美贸易战中的原产地风险提示

在中美贸易战中,海关将按照上述“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对有关进口货物是否原产于美国、中国做出认定。并且,在有关加税政策停止实施之前,中、美两国海关都会将来自对方国家的进口货物进行重点监管和查验,确保加税政策得到有效实施。因此,进出口企业需要在了解中、美原产地规则的基础上,做好相关应对和准备工作,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1. 对于出口到美国的产品

依据美国《关税法》的规定,美国海关对所有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进行判定。如果产品的标记(包括有关原产地的内容)有误,海关可以拒绝放行货物。对于海关提出的原产地质疑,进口商可以根据美国的原产地规则和产品实际情况提出抗辩,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比如:有关产品仅在中国进行简单包装,产品的性质、名称和用途未发生改变;或者是在中国进行的加工工序所产生的增值数额较小,不构成实质性改变等。

救济渠道:进口商可在海关做出不予放行的决定之日起90日内向海关提请复议,海关应在3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进口商也可以在复议过程中申请延长时限以准备证据。进口商如对海关做出的最终决定不服,可在最终决定做出后180天内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ourt 0f International Trrade)提起诉讼。对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可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2. 对于从美国进口的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货物原产地,并依法缴纳税款。企业应当根据中国的原产地规则确定货物原产地,并在申报进口时在报关单上予以报明。海关将根据需要对货物随附单证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查验,或者要求企业进一步提供相关材料,以确定货物原产地。

在通关流程结束后,自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中国海关仍然保有对进口货物进行稽查的权力。如果经稽查认定货物原产地申报有误,海关将依法作出稽查补税决定,如果认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是存在伪报走私嫌疑的,将移交海关缉私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救济渠道:企业对海关作出的原产地认定和征税决定不服,可以在60日内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30日。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值得注意的是,海关纳税争议实施“复议前置”程序,也就是说企业对海关原产地认定等直接影响税款征收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诉,而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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