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管理体制调整到位,监测机构人员经费划转到位,区域生态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编制到位。截至目前,江西全省生态环境体制改革任务有序推进,全省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态势十分明显。
江西省全领域、全方位、全过程推进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体制改革与机构改革、垂直管理改革、流域监管体制改革等通盘考虑、统筹谋划、协同推进、同步落实,开创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在推进生态环境体制改革过程中,江西省委、省政府首先精心做好顶层设计,成立了由省委书记、省长任“双主任”的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并在此架构下设立由相关省领导领衔的10个专业委员会,分专业、分领域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同时,制定了《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自上而下推动市、县两级对应成立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形成了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抓统筹、分管领导抓协调、部门领导抓落实,省市县三级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格局。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机构改革后,江西省生态环境厅职能有了较大的调整。在整合原省环境保护厅的全部职责,以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原省农业厅等4个省直部门的6项职责基础上,省生态环境厅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有关制度、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等16项。
以此为契机,江西省研究制定了《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并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将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鄱阳湖生态环境专项整治等八大标志性战役及30个专项行动,逐一分解到10个专业委员会和9个省直单位,由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各专业委员会负责协调推进,各牵头单位具体抓好落实,推动各级各相关部门把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目标任务摆在更加突出位置,融于日常、抓在经常、管在平常。
先行先试 江西省生态环境体制改革任务初步完成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决定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
在安远、石城、会昌、宜黄和宜丰等县综合执法改革试点的基础上,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在机构“三定”中明确新设立生态环境执法局为厅内设机构,并明确其主要职责。
2019年3月,江西省生态环境执法局机构和人员全部配备到位。截至2019年11月30日,全省市县两级综合执法机构均已挂牌运行,市县两级执法人员编制总数从改革前的1591名增长到3082名,增长率达93.7%。
作为全国3个流域改革试点省份之一,江西省还积极探索,在全国率先印发在赣江流域开展按流域设置生态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试点实施方案,覆盖8个设区市51个县(市、区),并明确建立协调机制、强化监管执法和明确职责边界等工作职能。
同时,在区域生态环境监管方面,江西省委、省政府也已同意在全省设立5个区域生态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并印发了《中共江西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省生态环境厅区域生态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机构编制等事项的通知》。按照要求,省生态环境厅将设置赣东、赣南、赣西、赣北、赣中5个区域生态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
数据显示,2019年,江西省全省PM2.5平均浓度为35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2.6%;PM10平均浓度为58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3.3%;优良天数比例为89.9%。地表水水质优良比例为93.3%,同比上升3.3个百分点。同时,94个县(市、区)生态环境状况指数为优良,占全省国土面积的99.8%。全省生态环境状况持续提升和改善。
“这与机构改革带来的红利密不可分。省生态环境厅内设机构由14个增加到19个,行政编制由76名增加到150名,厅直单位事业编制由351名增加到745名。各市县生态环境局‘三定方案’全部印发,行政编制由800名增加到1194名。”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党组书记、厅长徐延彬表示,生态环境体制改革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职能得到了增强,为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提供了坚实的能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