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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红:数字税收的三个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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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旭红(作者系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教授)

[ 第一个维度是双支柱的发布。所谓的双支柱是指为应对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经济合作组织(OECD)达成世界共识所发布的国际税收新规则。双支柱除了包容性框架下避免双重征税与反避税的核心内容之外,主要的变化在于征税权的改变。按照利润要留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的观点,税收管辖权归属于提供生产、产品、劳务的地点,但是在双支柱新的规则下,消费活动被认作价值创造过程,市场国参与税收收入的分配。双支柱对跨国大企业具有较大影响,其跨国利润将会在业务所涉及的不同国家间进行重新的税基分割并缴纳税收。 ]

[ 据OECD的测算,预计采用支柱一和支柱二规则,可以让全球企业所得税收入每年增加500亿到800亿美元。 ]

数字经济是一种新型的经济模式,以现代信息网络为重要载体,通过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形成价值创造。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数字经济逆势而上,成为世界各国对冲疫情影响的中坚力量。同时,数字经济对税收管辖权划分、利润归属及征管模式重构等带来了新的挑战。数字税收具有典型的时代特征,可以从三个维度展开讨论。

第一个维度是双支柱的发布。所谓的双支柱是指为应对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经济合作组织(OECD)达成世界共识所发布的国际税收新规则。双支柱除了包容性框架下避免双重征税与反避税的核心内容之外,主要的变化在于征税权的改变。按照利润要留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的观点,税收管辖权归属于提供生产、产品、劳务的地点,但是在双支柱新的规则下,消费活动被认作价值创造过程,市场国参与税收收入的分配。双支柱对跨国大企业具有较大影响,其跨国利润将会在业务所涉及的不同国家间进行重新的税基分割并缴纳税收。

如同切蛋糕,同一块蛋糕有了不同分法,因此谁分得多谁分得少,不同的主体之间会发生变化。全新的利润分配规则将会有可能影响跨国企业的税收负担,因为按照新的征税规则,其更多的超额利润将会在市场国纳税,而市场国的税收负担与常设机构所在地的税收负担有可能有较大差异。如果以常设机构为纳税地点,跨国企业可以通过架构设计在一些低税负的地区确认所得,从而减少税收负担,但是如果按照市场国征税的原则,则税基的分配则需要遵从市场的分配,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影响了跨国企业的税基分配。假设市场国的税率高于其常设机构所在地的税率,则跨国企业的全球税负将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据OECD的测算,预计采用支柱一和支柱二规则,可以让全球企业所得税收入每年增加500亿到800亿美元。

数字经济的特征之一为非物理性,OECD的报告指出数字经济影响价值创造过程的三个主要因素:跨辖区有实质无规模、高度依赖无形资产、数据和用户参与的重要性。因此,企业在市场国无需设置物理存在即可取得收入,这就给国际税收规则带来了征税权方面的挑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解决各国征税权分配问题的三种方案:用户参与、营销型无形资产、显著经济存在。在此基础上,OECD提出了“双支柱”解决方案,支柱一根本性改变利润分配及联结度(Nexus)规则,并扩大用户/市场所在国的征税权。支柱二在反避税方面形成了对支柱一的补充,提出所得纳入规则、转换规则、征税不足支付规则和应予征税规则,确保对跨国企业集团按照商定的最低税率水平征税。

支柱一的内容主要包括金额A、金额B和争议的预防和解决机制三个部分,旨在解决公平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的问题。金额A是新规则,对于达到一定标准的跨国大企业的利润根据公式法进行剩余利润的分配,从而纳税;金额B按传统的转让定价方法就简化方式来计算固定利润回报,从而纳税;争议预防和解决机制主要解决税收确定性方面的问题,即当产生税收争议时的协调问题。目前支柱一适用于两类服务,即自动数字化服务和面向消费者的业务,与数字经济最相关。支柱一中的金额A创造了消费地新的征税权,这将对跨国企业的全球利润与税负分配产生较大影响。同时,支柱一由于其计算的复杂性也会一定程度增加跨国企业整体纳税遵从成本,给企业带来财务方面与税收遵从方面的压力。

第二个维度是单边数字服务税,即对跨境业务提供数字服务获得的销售收入相应地进行征税。该税种的产生是基于一些国家认为数字化服务的企业在利用现代技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对传统就业造成冲击,并因占用数据要素创造了巨额盈利,因此数字化服务的企业有义务承担税收责任。然而由于数字经济的隐蔽性,按照传统的利润归属规则,市场国可能无法对数字化服务的企业依靠数据的盈利征税。但是,双支柱解决分配关系的问题十分复杂,如何确定各国内的销售份额与利润比例的技术问题难以解决,实际操作也相当困难。因此有些国家放弃形成共识性方案,采取单边行动,最终选择了征收数字服务税。

数字服务税不是所得税,部分国家对数字服务税进行了界定,例如欧盟强调,数字服务税是有针对性的税收,以用户参与创造价值为特征的某些数字服务所产生的收入征税,而非对企业的利润征税。数字经济的核心价值一方面来源于数据资产自身所带来的价值创造,因为利用数据可以分析、判断,总结规律,对经济活动的决策行为产生积极的影响;同时,数字经济还可以创新经营业务,形成新的数字化服务产品,创造价值。目前,各国提出的数字服务税主要是针对后者。欧盟的数字服务税在不断的渗透、扩展,英国、法国、德国均已提出相关概念并在逐步落实相关文件,亚太地区有些国家也考虑了数字服务税的问题。从世界范围来看,单边的数字服务税会有可能因为各国不同税制的摩擦产生双重征税的问题,同时大多数国家仍在采用单边的增值税措施,而并非征收数字服务税。因此,如何形成国际共识,促进单边向多边的转换,最大程度上消除双重征税是数字经济下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三个维度是数字经济的地方税收。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数据赋能经营业务作为高质量发展的引擎,能够形成企业技术创新转型升级的动力,并扩大产业需求,促进双循循环,带动企业更好发展。另外,便利化的数字化服务,可以提升企业的管理效能,降本增效,发挥企业竞争优势,促进企业长足发展。以企业的财务管理及税务管理为例,一方面企业在对自身拥有的会计及税收数据进行挖掘和总结后,能够为业务赋能,提高企业的销售收入及增加利润;另一方面又可以形成智能会计与智能税务等相关的数字化产品,创造价值。在上述双重因素的影响下,将带来企业效益的提升,从而推动地方税收的增加,缓解当前地方税收不足的问题。

因此,数字经济的地方税收问题同样值得关注。数字经济的出现带来数字类业务的蓬勃发展,各省将出现大量活跃的新兴业态,这在贡献地方经济增长的同时给地方税收带来一定的补充。并且,数据非不可再生资源,不会因使用而消耗,因此地方对数字经济征税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现行以房地产为主导的地方税体系税源不可持续的问题,助力健全地方税体系目标的实现。但是,对于国内企业而言,可以遵循的依据为现有的税法框架。因此,对于数字经济的税收,不能仅仅局限于一些大的跨国企业,对于国内企业包括国内税法,也同样需要关注。

数字经济的发展是时代趋势,如何应对数字化挑战,促进经济长足发展,是数字税收面对的现实问题。数字税收本质上应该包含有对国际数字经济税收规则和国内税收政策的讨论,并覆盖至各种类型的企业。总体而言,数字税收应该促进数字企业的发展,促进企业数字化的融合,为全球经济带来新的增长引擎,同时,现代化的数字税收征管体系也将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

(作者系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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