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自主创业,本是好事,但小军却动起歪脑筋,当起“李鬼”。
通过贴牌,将假冒的品牌海鲜销往上海。这下,钱没赚到多少,还要赔进1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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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业,动起歪脑筋
“有人假冒我们公司水产品,还销售到上海去了。”今年年中,市市场监管局新城分局接到舟山某知名水产公司的投诉举报。
分局综合行政执法队遂展开核查。经查明,小军自主创业,并于2015年成立1家水产有限公司,收购水产品再通过互联网销售,主营农副产品。
创业以来,小军深感自家水产品销售因没有品牌影响力,短时间内难以打开市场。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生存压力,慢慢地,他动起了歪脑筋。
2019年年中起,他收购来加工好的水产品后,自行制作含有舟山某知名水产有限公司厂名及生产许可证号字样的食品标签,在未经该知名水产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贴牌”销售自家的水产品。
截至案发共计出售鲳鱼2箱(20包/箱,约10公斤/箱),带鱼段36箱(20包/箱,约10公斤/箱),小黄鱼14箱(18包/箱,约9公斤/箱),全部销往上海,货值金额为8620元。
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所谓的公司只有小军1人。小军承认,平时主要靠自己张贴标签,忙不过来的时候就雇用临时工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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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处罚,落实最严标准
违法行为被查获后,小军非常配合检查,认罚态度良好,但谈到犯错原因时却表示,自己不懂相关法律,实非故意。
“作为一家水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理应熟知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按要求查验食品原料合格证明,做好生产投料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并对所生产的食品标签内容负责,所以小军的上述申辩理由不成立。”执法人员最终认定,小军在应当知道属于违法的情况下仍然制作含虚假内容的标签并张贴于食品上对外销售的行为,属于故意实施食品违法行为。
根据2019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局新城分局在对小军经营的水产公司罚款3万余元的基础上,根据该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到人”新规,对小军个人处以2.5万元的罚款。
“能否把对我的罚款减少一些?”在送达处罚告知书后的陈述申辩阶段,小军前来求情。小军告诉执法人员,销往上海的海鲜被上海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查获,当地经销商已向小军索赔数万元,自己之前也已经赔给舟山该知名水产有限公司数万元。再加上分局对其公司的3万余元罚款,已经有10多万了,“亏惨了”。
但小军请求少罚的愿望落空了。市市场监管局新城分局最终决定,处罚幅度不变。
“鉴于小军违法行为尚属首次,涉案货值金额较少,积极配合调查,案件调查过程中已取得被冒用厂名厂址的涉事企业的谅解等因素,考虑到小军的企业今年受新冠肺炎引起的疫情影响经营亏损严重,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在处罚告知时已经对小军进行减轻处罚了,但对小军个人的处罚正是落实‘四个最严’标准、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体现。”执法人员解释道。
今年奖励5笔,做到“应奖尽奖”
市市场监管局新城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像小军企业这样的违法行为,如果是普通消费者或违法企业内部员工举报,根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对小军个人和企业的罚款数额,一经查实符合举报奖励资格,最高将可获得罚没款金额6%的奖励金。
“欢迎广大市民和知情人士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该相关负责人说,为充分保障市民饮食安全,市市场监管局新城分局根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严格落实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制度,今年以来共发放举报奖励5笔、奖励金7373元,做到“应奖尽奖”、重大有功“顶格奖”。
“有举报,都会立案查处,一经查实,定会奖励。”该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只要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等,查实后会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等进行等级评定,给予不同额度的奖励,同时行政机关也会严格对举报人信息进行保密。
本文来源:舟山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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