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要求,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编制了《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现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意见并于2019年2月16日前反馈生态环境部。
逾期未反馈的,将按无意见处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毛岩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1号
邮政编码:100029
电话:(010)84665472,13621124979
电子邮箱:maoyan@mepscc.cn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洪宇宁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话:(010)66556869
传真:(010)66556262
联系人:国家卫生健康委疾病预防控制局李晓明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邮政编码:100044
电话:(010)68791766
传真:(010)68791767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
3.《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19年1月25日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略)
附件2 《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
(征求意见稿)
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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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物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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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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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氯甲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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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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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氯甲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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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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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氯乙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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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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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氯乙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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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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镉及镉化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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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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汞及汞化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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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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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价铬化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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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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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化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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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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砷及砷化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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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一、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
排放前款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要求,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了《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编制工作。
四、主要内容
(一)物质种类及危害性
《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共计9 种(类)污染物,其中有机污染物4 种,重金属类污染物5 种(类)。
在危害性方面,9 种(类)污染物中,属于1 类致癌物的有7 种,为二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镉及镉化合物、六价铬化合物、铅化合物、砷及砷化合物;具有其他1 类慢性毒性的有3 种,包括— 11—二氯甲烷、三氯甲烷、铅化合物;同时具有1 类水环境急性和慢性毒性的物质有5 种,为镉及镉化合物、汞及汞化合物、六价铬化合物、铅化合物、砷及砷化合物。
(二)涉及行业
根据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9 种(类)污染物涉及4 个门类下的18 个大类,4 个门类分别为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8 个大类包括采矿业下的煤炭开采和洗选、黑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矿采选等3 个大类;
制造业下的纺织、制革、石油加工、炼焦、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黑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冶炼等11 个大类;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下的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燃气生产和供应等2个大类;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下的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公共设施管理业等2 个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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