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党委最近出台《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五个严禁》,严禁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出差、开展公务活动由企事业单位、个人接待,或者接受下级公安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安排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3月17日中新网)
公安部门自立此等“门规”的意图也很明显,就是杜绝公安人员成为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常客”,成为他们的“后台”,成为他们的“保护伞”。出于这样的考虑,制定这样的门规,无可厚非。
可中国的事情,总要带点中国特色。有人说,有关部门制定一项制度和实行一项举措之时,倘若以相反的逻辑追问,必然得出问题的现实。这话不无道理。就拿此事而言,公安部制定此等“门规”,就是因为某些公安人员担当“常客”、“后台”、“保护伞”早已是些被捅得稀烂的“窗户纸”。“门规”的出台, 多少有些“此地无银”的味道。
既然,国家重要职能部门制定了此项“门规”,我们就有必要细细的审视,为其建言献策。
其中,“营业性娱乐场所”就很难界定。饭店是不是娱乐场所?不是,因为这是生活场所。人要是不吃饭,会饿死的。可很多腐败案例表明,许多公安干部就是在饭店“娱乐”,为其作保护伞的。再者,如果哪个老板诚心、真心的要结交公安朋友,他可能会赠送一个“非营业性娱乐场所”给公安人员。从本质上来讲,这还是贿赂、腐蚀我们的公安人员,可从“门规”的角度上来讲,这确并不违规,合情合理的。这怎么办?
门规的第二条还规定,严禁近亲属在分管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这“近亲属”三个字也很难界定,如果就是一个八杆子打不着的朋友,帮助公安人员担当“幕后老板”呢?
进一步讲,公安人员作为国家公务人员,为肃整公务员纪律,杜绝其乱用职权、滋生腐败等问题,国家早有严格、有序的《国家公务员法》。为何公安部门看着国字头的法律、法规不好好执行,不好好遵守,反倒特立独行的颁布“门规”。显得多此一举。
当然,这也可能是公安系统要兴冲冲的表决心、肃正气。说实话,这样的“嘴皮子”功夫没用,因为按照国家法律,这些“门规”早已是法律惩处之列,本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公安部门要真想肃正公安系统的作风,就应该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来办事——惩处部门内的害群之马。
大家更为好奇的是,公安部制定“门规”后,要严禁公安干部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而大部分的娱乐场所都是营业性的。那么,中国的公安干部以后岂不要做“苦行僧”?难道像笔者上面所提到的那样,需要公安干部暗自提醒那些老板们,“我们不能去营利性的娱乐场所,你给我们安排一个非营利的娱乐场所,我们娱乐娱乐。”倘若如此,可谓本末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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